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许决字[2009]243号
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杨静:
你经由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9月29日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为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认为,你在申报材料中提交的相关案例(德城公[2003]痕鉴字第55号、德城公[2003]痕鉴字第155号、德城公[2003]痕鉴字第115号等)均为复印材料,未提供可供核对的原件,上列复印件材料与其他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案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相同或相似,不足以证明你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提出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不予登记。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 不予许可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