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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09-12-15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许决字[2009244

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袁明:

你经由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9929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为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认为,你在申报材料中提交的相关案例(广公广技鉴[2003]29号、广公广技鉴[2003]67号、广公广技鉴[2004]77号等)均为复印材料,未提供可供核对的原件,上列复印材料为经变造的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提出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不予登记。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司法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  不予许可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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